近日,青岛一老人刘某边接电话边行走,突然转身与后方正常行走的王某相撞,刘某骨折,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法院认定刘某主责,王某因“未保持安全距离”负次责,经调解王某赔偿7万元。此案因“行人安全距离”无法律明确规定引发争议,说法不一。
无独有偶,北京也曾发生过行人相撞事故,判决结果却不一样
事情发生在2019年,在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处,刘女士正常赶到检票口检票,而王老太太从检票口“逆行”出来,正巧与刘女士撞在一起,并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,王老太太倒地。
众人把王老太扶起,但王老太因脑出血不幸离世,家人一纸诉状把刘女士告上法庭,索赔62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刘女士是否应该负侵权责任,要看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。事发地点为检票口,很少有人从检票口逆行而出,王老太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的时候,更应该履行注意义务。刘女士和王老太之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,而王老太没有履行注意义务,是过错方,所以驳回了赔偿62万元的讼诉请求。
两起案件有哪些异同?
两起案件有诸多相似之处,皆是前方人员突然转身,与后者相撞倒地,并造成了损失。后者都无法预料前面的人会突然转身,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。
不同的是,青岛的老太造成骨折的后果,而北京老太造成脑出血不幸离世,诉求的赔偿金额也不同。
还有一个不同的地方,火车站检票口是有“排队等候线”的,相邻两人保持规定的“安全距离”。而青岛的并不存在所谓的“安全距离”要求。
还有就是结果的不同,北京的赔偿诉求被驳回,而青岛的经调解赔偿7万余元。
两起案件的对此,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
一种观点认为,北京的判决更加符合公序良俗,充分考虑到了后面人员无法预料前面的人员突然转身的意外情况,所以后面的人不应该存在过错的问题,充分体现了“无过错即无责任”的原则。
但也有网友尖锐的指出,两起案件有细节上的不同之处,不能相提并论:
北京这一起是存在4秒左右的“安全距离”的,但青岛这一起,调解中指出并没有保持相应的“安全距离”,所以,判决结果有所不同可以理解。
再就是进站口“逆行”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,而青岛的刘老太在马路上调头逆行,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,因为没有哪项规定说马路上行人不准调头。
写在最后
我个人认为,两起案件虽然存在诸多细节上的不同之处,但有一点很关键,就是后面的人是否存在“过错”?
青岛关于“安全距离”的判决,可能会引起行人正常走路时的担忧,让大家走路时无所适从;北京这一起,明确正常通行者无过错即无责任,貌似更容易让人接受。
这不仅是两个城市判决的差异,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理解与适用的不同。
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,该如何平衡情理与法理?又该如何通过公正的判决,既保障受害者权益,又不加重普通民众的注意义务,这值得大家深思 …
对此,大家怎么看?